深圳深圳有机废气处理:空气袋方法收集的固定源废气的成分和产生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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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深圳有机废气处理:空气袋方法收集的固定源废气的成分和产生差异

2021年04月12日 13:30:05  来源:行业资讯    

深圳深圳有机废气处理:空气袋方法收集的固定源废气的成分和产生差异

深圳深圳有机废气处理:空气袋方法收集的固定源废气的成分和产生差异

每个处理设施出口处的臭氧浓度范围为0. 20〜1 6. 14mg / m3,且臭氧浓度相对较高。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光催化氧化方法中二次臭氧的问题很普遍。大多数设备排放的废气具有较高的风速和较短的排放时间。许多设备排放的废气的实际停留时间少于1秒,这会导致臭氧与VOC废气的反应不完全或不完全,从而造成残留臭氧的二次污染。通过在相同采样点比较两种方法,发现使用便携式仪器进行非甲烷总烃分析时,设备处理口的相对误差为1 2. 2%〜5 0. 1%,出口的相对误差为2 9. 5%〜6 0. 9%。比较同一处理设施的两种方法监测的非甲烷总烃进出口浓度的相对误差,发现处理设施出口浓度的相对误差大于设施进口浓度。差异的原因可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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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便携式仪器分析方法直接进行现场检测和分析,避免了由于气体采集深圳废水处理设备,储存和运输造成的损失;由于真空采样箱的抽气压力厦门有机废气处理,湿度等因素的干扰,排气口的风量较大时,该方法不能准确地收集排出的有机废气,根据附录A A部分的三个含氟聚合物薄膜采样气袋中储存的VOCs气体样品的实验结果-2014年的气袋中,经过8小时和24小时的存储后,61种VOC气体样品有所损失,通过气囊法收集的固定源VOCs废气的成分和浓度通常更为复杂,这增加了监测数据的不确定性;部分VOC被吸附二级反应发生在气囊上或气囊中,例如二级物质的分离,分解或产生es,从而降低了监控数据。

(3)在处理设施出口处收集的废气中含有未反应的臭氧,该臭氧与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VOCs废气发生反应,从而降低了出口气囊中非甲烷总烃的浓度根据DB35 / 323-2018《深圳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现有单位应在2019年12月15日之前执行本标准2011版规定的排放限值,即使用VOCs非甲烷总烃类综合排放控制指标,最大允许排放浓度为/ m3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如果采用现场监测的方法对数据进行评估,则有2家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公司,并通过人工监测方法对数据进行评估,有10家企业的工厂出口排放达到标准,是否在ev值上存在一定差异。有资质的企业符合排放标准;如果不进行升级改造,将执行2018版规定的排放限值,即工业涂料,印刷生产,石化,有机化工生产和汽车维修。企业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为40mg / m3。这两种方法对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评估,差异很大。建议在人工监测全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加快建立VOCs现场监测技术和方法标准,避免样品采集和保存的影响。

通过现场监测方法获得的处理效率为4. 7%〜4 3. 3%,通过气囊采样实验室分析方法获得的处理效率为3 1. 6%〜5 5. 7%,两种方法得到的处理效率普遍较低,与深圳VOCs整治要求“处理设施的净化效率不低于50%”仍有一定差距;与同类企业相比,现场监测方法的处理效率低于人工监测方法,最大差异为3 6. 4%。原因包括:1)处理设施出口处收集的废气中含有未反应的臭氧厦门有机废气处理,该臭氧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与VOCs废气发生反应,使降解率大于进口处的样本,因此,通过现场监控方法获得的处理效率比手动监控方法低。 (2)根据现场调查,大多数光催化氧化处理设施中VOCs废气的实际停留时间少于1秒,导致VOCs废气无反应或完全反应而被排放,并且处理效率成本低;企业处理设施不及时维护;某些催化分解设施不使用光催化剂或使催化剂失活;同时,大多数公司使用单层光催化剂;存在催化剂量子效率低的问题本身和光催化氧化装置的不规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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